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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学校商业网点(含食堂出租摊点)卫生督查标准

    来源:   时间:2017-06-08 作者: 点击:

    学校商业网点(含食堂出租摊点)卫生督查标准

    一、资格检查

    1.有食品卫生许可证,并按核准的范围经营食品;

    2.食品从业人员有健康证、培训证;

    3.采购食品时向供货者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该产品的检验(检疫)合格证。

    二、现场检查

    1.不得销售下列食品:

    (1)腐败变质、霉变、生虫、污秽不洁、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;

    (2)容器包装污秽不洁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;

    (3)掺假、掺杂、伪造,影响营养卫生的;

    (5)无产地、厂名、生产日期、保存期限、配方或主要成分等食品标签内容的定型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;

    (6)非食品原料加工的,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非食品当作食品的;

    (7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的食品。

    2.销售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的:从业人员应穿戴清洁工作衣帽、佩戴口罩;食品应当有防蝇、防尘设施;出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,并附带清洁无毒、无污染的包装材料;货、款分开,防止食品污染。

    3.对有要求需进行冷藏保存的食品,应进行冷藏保存。

    4.销售场所内外环境整洁,应与垃圾站等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;货柜、货架及地面要保持整洁;采取消除苍蝇、老鼠、蟑螂及其滋生条件的有效措施;室内采光照明良好;有专门带盖的垃圾污物桶,并及时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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